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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研究准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
2013-05-24 16:47:35 来源:本网综合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长  原冬平
2013年5月1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主要职能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展和认定的过程。认真回顾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创立和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伟大探索和创新,深入研讨人民政协属性、功能的开发和运用,对于我们准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把握人民政协自身科学发展的规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形成和拓展
统一战线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大法宝,人民政协作为体现全中国人民大团结的统一战线组织形成后,一直以中国人民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
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指出:“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有了共产党,有了第一次国共合作,有了大革命运动,经过了四个革命阶段即北伐战争、土地革命、八年抗战和最近三年来的人民解放战争,才形成今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组织。可以说这是一百多年来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牺牲奋斗的果实,也可以说是三十年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获得胜利的集中表现。假如没有一百多年来革命运动的历史积累,尤其是三十多年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便不可能有今天这样济济一堂的政治协商会议。所以,这个会议可以说是新民主主义运动的一次总结。”在筹备政协会议的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这样一个统一战线应当继续下去,而且需要在组织上形成起来,以推动它的发展。大家同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报告)作为当时代宪法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完成了两大历史任务:一是代行人大职权,创建新中国;二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对民族资产阶级经济上赎买政治上适当安排、用和平的方式完成消灭资产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战略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确立
随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已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资本家阶级中间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统一战线内部社会主义一致性空前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强调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联盟,一个是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中非劳动者在内的联盟。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把新时期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的统一战线也由“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转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实现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我国的统一战线从服从服务于阶级斗争,转为服务于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2年12月召开的“两会”,人民政协首次被载入修订后的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1982年通过的《政协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及其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被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三)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拓展
中共十六大以来,在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的知识分子组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入了爱国统一战线。200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我国的统一战线已拓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面论证了人民政协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其后,党中央希望人民政协发挥促进党派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的作用,要求人民政协作为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人民政协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的认识,深化了我们对人民政协本质属性和主要功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联系的认识。
二、人民政协作为政党制度的重要载体的确立和发展
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但中国从形成多党合作格局,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相结合在制度上被确认,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实行多党合作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
辛亥革命后,中国曾向西方学习实行多党制、搞议会选举,失败了。后来国民党又搞一党专制,垮台了。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些东欧国家实行了一党制。毛泽东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近代中国革命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在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时刻,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一起协商建国。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将人民政协作为党派性机关保留下来。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毛泽东同志专门谈了党与非党的关系,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一个是共产党万岁,另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中共八大正式确立了多党合作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二)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社会协商制度的探索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发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讲话,科学分析了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期间,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他强调:“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表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真诚。1987年中共十三大将我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合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时,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探索,强调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重要课题。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并提,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创意,表明我们党在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了新的尝试。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意味着人民政协在体现政党合作的同时,将在扩大社会协商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确立
1989年,苏东剧变,我国也受到了冲击,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动荡。党中央把巩固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作为稳定时局的当务之急。1989年底,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意见》还正式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作了重要修改,其中之一是,根据与宪法相衔接的原则,在政协性质有关表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之后,增加了一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从定性上明确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载体。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这就进一步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其重要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三、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探索和提升
民主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属性,但将人民政协明确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形式,有一个探索和提升的过程。
(一)人民民主的必要补充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延安时期就充分认识到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和黄炎培谈到如何跳出“周期律”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57年2月,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按当时的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集中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因此,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保留下来的人民政协,虽然具有民主功能,但充其量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的一种补充。
(二)人民政协作为政治体制中民主形式的提出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1982年《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实际上明确了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三)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
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过后,党中央敏感地意识到,我们要堵住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子,就必须畅通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并使其不断完善。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
1995年,中共中央在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同时规定,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公开提出:“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民主的理论,特别是协商民主的理论为人民政协发挥特有的民主功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文件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既顺应世界民主发展潮流,又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程,值得我们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在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中,其独特的属性和强大的功能有待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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