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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整合使用 涉农财政资金
2016-09-28 11:03:30 来源:四川政协报

 

    □王元勇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明确了20项中央层面的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要求“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然而,截至目前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50号),涉及农业部门管理涉农资金4项,而其他的部门涉农资金,并未出台相应规定。如《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等均明确了相应资金的使用范围,未表明可被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由于没有明确实施办法,地方涉农资金的使用只能按照部门原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实。

    建议:一是财政部组织制定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试点的20项资金特别管理规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各部门落实。试点贫困县之外的其他地方,20项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沿用原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二是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及时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所列的资金使用范围,尽快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涉及本部门资金试点统筹整合使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三是省级财政、审计、扶贫开发等部门组成省级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督查组,监督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政策落实情况。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建四川省委专职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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